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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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學費】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不可」作為家庭年所得總額證明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6年5月10日中市教高字第1060039718號函示:(公文如附件)


(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所得人個人於課稅年度內之所得,包括:
1、綜合所得稅課稅所得額(例如薪資、利息、租賃......)。
2、分離課稅所得額(例如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3、基本所得額(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轉讓交易所得及海外所得)。

(二)核定通知書為申報戶成員於課稅年度內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之所得,資料內容說明如下:
1、包括綜合所得稅課稅所得額(課稅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餘額)。
2、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額。
3、應課徵基本稅額之基本所得額(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轉讓交易所得及海外所得);若未達應課徵基本稅額者(105年度為670萬元),則不列示基本所得額。

承上,「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與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採用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資料內容有所不同,爰申請補助所附家庭年所得總額資料仍應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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