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2021-05-27 林韋伶 衛福部來函-身障證明效期屆滿重新鑑定延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