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會議或程序一事,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辦理。」 2025-03-14 林韋伶 特教組 1140312_臺中市政府教育局_函.pdf 法務部_函.PDF 衛生福利部_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