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本市敬老愛心卡及兒童卡使用規定事宜,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4日中捷運字第1100004427號函辦理。 |
二、 | 臺中市交通卡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交通卡及敬老愛心卡限本人使用,持卡人並應配合查票人員出示電子票證及優惠身分之證明文件,如經查獲有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情形者,本府得自查獲日起取消其乘車優惠一年;第二次查獲者,得自第二次查獲日起再接續取消其乘車優惠三年;查獲三次以上者,得自第三次查獲日起再接續取消其乘車優惠五年。出借、轉讓、冒用及盜用他人交通卡牟取非法利益或惡意破壞交通卡應用系統者,得依法追究責任」。 |
三、 | 另兒童卡係屬符合兒童身分優惠票卡,冒用者亦將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
四、 | 上開本市敬老愛心卡及兒童卡使用規定,請貴校協助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