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教務處

:::

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

  • 2016-11-24
  • 林韋伶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重新安置,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定重新安置,分為下列二類:
  1. 校內重新安置:指學生於校內轉科或學程。
  2. 校際重新安置:指學生轉學至他校。
  • 三、本部為辦理學生校際重新安置事宜,應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組成重新安置小組。
  • 四、學校應定期評估學生學習效果及其特殊教育需求。
依前項規定申請重新安置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效期限內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相關文件及資料,向學校申請;申請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者,以智能障礙類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
前項申請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規定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 五、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校內重新安置者,由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後辦理。
申請重新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者,就讀學校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資料送承辦學校彙辦,經重新安置小組審查後,於每年六月十日及一月十日前,送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部鑑輔會)審議。
本部應就其鑑輔會審議結果核定後,通知學生就讀學校,並由就讀學校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辦理相關作業。
  • 六、學生經就讀學校評估不適合就讀現有科(班)別或學程,且無其他合適科(班)別或學程得以安置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改申請校際重新安置。
  • 七、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校際重新安置者,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經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安置之學校,參酌學生之生活適應、身心狀況、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問題及特殊需求等條件先行協議;如遇困難,原就讀學校仍應持續尋求適切之預擬重新安置學校再行協議,並由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安置學校之特推會審查後,原就讀學校應彙報預擬重新安置學校之評估及建議,將結果送重新安置小組審查。
  • 八、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校際重新安置者,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資料送承辦學校彙辦,經重新安置小組審查後,於每年六月十日及一月十日前,送本部鑑輔會審議。
  • 九、不同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所屬學校間校際重新安置事宜,由本部專案協調學生原就讀學校或接受安置學校之教育主管行政機關,依相關程序辦理。
  • 十、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校際重新安置前,原就讀學校應告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就學費用、學分採計等相關權益與重新安置後之差異。
  • 十一、原就讀學校應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及相關法規,提供接受安置學校有關學生轉銜資料及相關輔導紀錄,並至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辦理異動事宜,以利接受安置學校對學生提供就學輔導服務。
  • 十二、學生除依本要點重新安置者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適性轉科、學程或轉學。
  • 十三、重新安置學生之學籍,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附件檢附申請表,欲知詳情可查閱下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