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貳、目的: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優弱勢能力,提供適性且多元之教學,以發揮其潛能。
二、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適應普通班教育環境。
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及教師支援服務。
四、整合校內外資源,執行分散式資源班及資源教室相關事宜。
參、服務對象:
一、持有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證明文件之學生。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肆、行政組織:
一、各校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針對校內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設置分散式資源班(教室),提供其多元安置及適性教育,以充分發揮潛能。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設立資源教室或分散式資源班:
(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 20 人以下者,應設立資源教室,遴聘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教師辦理相關業務,並得減授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 6 節。
(二)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 21 人以上者,應申請設立分散式資源班,置專任教師 1 人至 3人,並由其中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 1 人擔任導師,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時數4 節,除領取導師費外,並得依實際授課時數領取特教津貼。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普通班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者,應成立資源教室,並遴聘熱心且對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擔任教學及輔導工作,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二)曾修畢師資培育大學之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導論)3學分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研習54小時者。
本權責視實際需要對兼辦資源教室業務教師減授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最高以 6
節為限,增加之兼代課鐘點費,由本部補助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經費項下支應。
四、各校符合前 2 款規定者,得逕設資源教室,免送本部核定,並不列入各校核定之班級數計算;分散式資源班之設立,各校應提出計畫,報本部核定實施,其班級數列入各校核定之班級數計算,但不作為增加行政組織及教師兼任行政主管減授鐘點之依據。
五、設有分散式資源班(教室)之學校應規劃及設立專屬空間,作為教學、輔導及特殊教育推展等相關工作之場所。
六、分散式資源班(教室)之行政組織,以隸屬教務處為原則,以利課程、教學及評量工作之安排,惟各校應透過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協調相關處室以團隊合作方式分派工作。
七、經本室核定之分散式資源班其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倘嗣後未達21人,仍應依分散式資源班模式進行,其隨班核給之教師員額,不得挪做他科用。
伍、工作要項:分散式資源班(教室)應提供特殊教育之教學與輔導、諮詢與支持及協調與整合等服務,其工作要項如下。
一、協調與整合
(一)協助辦理分散式資源班(教室)學生特殊教育行政工作。
(二)整合校內外教育及相關資源(含社政、醫療及勞政)。
(三)負責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管理。
二、教學與輔導
(一)視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邀集相關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二)輔導學生並彙整其學生學習輔導需求,於排課前提供教學組進行課程安排。
(三)提送服務學生數及名冊、分散式資源班(教室)課表、師資編制、教師任課時數、
分組情形等,於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結合普通班教師進行身心障礙學生之適性課程教學與評量。
三、諮詢與支持
(一)提供普通班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及支援服務。
(二)實施身心障礙學生親職教育。
(三)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輔具申請。
四、轉銜與轉介
(一)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之轉銜服務。
(二)協助辦理普通班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之轉介前輔導及評量鑑定等工作。
陸、實施方式:
一、分散式資源班(教室)教師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教育部相關規定,以及所需服務學生特殊需求來安排適切之服務方式。
二、分散式資源班(教室)教師應以實施間接服務為主,直接服務為輔。
三、各校得依學生特殊學習需求,向相關專業團隊服務中心(國立桃園啟智學校及其分區承辦學校)申請安排專業服務,或由各校逕聘專家學者、相關專業人員、專門技術人員等提供教學、諮詢或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四、各校應為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五、在課程、教學、評量方面應以學生個別之特殊需求為主要考量。
(一)課程方面
1. 課程設計應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參照其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目標,並與普通班教師、學生家長及相關人員討論。
2. 分散式資源班(教室)教師得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安排下列課程:基本學科(補救教學)、生涯規劃、人際溝通、學習策略、社交技巧、優勢能力課程及其他彈性與適性課程。
3. 課程內容可依據普通班課程進行調整,其調整方式包括重整、簡化、減量、分解、替代、加深或加廣等。
4. 分散式資源班(教室)教師應定期評估課程之適切性,必要時應調整課程目標與內容等。
(二)教學方面
1. 分散式資源班(教室)教師應依學生需要採外加或抽離方式實施教學,每節課教師與學生人數比例以一比四以上為原則,如因個案特殊狀況無法達上開師生比例進行教學,需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2. 分散式資源班(教室)教師應協助普通班教師將相關專業人員之建議融入教學活動,並定期與普通班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討論學生之學習情形與成效。
3. 若校內同時設有集中式特教班(綜合職能科)、分散式資源班或資優分散式資源班,必要時應依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安排適性之課程及學習場所,並與其他教師以合作教學及輔導方式進行。
(三)評量方面
1.分散式資源班應採用正式與非正式評量,評估學生基本能力和特殊教育需求,以做為課程設計之依據。
2. 學校應提供學生所需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之彈性調整。
3. 相關試題調整或試場服務並應於其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中敘明,例如:延長考試時間、口語作答、電腦作答、提供獨立考試空間、試題報讀服務、放大試卷、點字試卷、提供輔具等。
4. 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可採用紙筆評量、檔案評量、觀察評量、操作評量等方式。
柒、經費補助及資源:依據「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捌、執行與考核:
一、本室得配合特殊教育評鑑或訪視,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輔導分散式資源班(教室)之運作成效。
二、各校分散式資源班(教室)運作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以獎勵,執行成效不彰者予以追蹤輔導並限期改善。
玖、本實施計畫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