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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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21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要點

  • 2017-03-13
  • 林韋伶
(一) 推薦單位應於 106 年 5 月 5 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 前,
檢附所推薦候選人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二)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 推薦表一式 1 份。
2. 候選人生活照 2 張(4*6 格式,請於相片背面具名)。
3. 候選人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及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各 1 份。
4. 以往得獎或傑出成就等相關資料影本 1 份。
5. 切結書 1 份及候選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6. 同一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 工,以推薦 1 名為限,並應檢附推薦公文(函)。
7. 各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推薦候選人,應經團體理(董) 事會過半數通過,且以推薦 1 名為限;推薦時並應檢 附理(董)事會通過推薦之會議紀錄 1 份。
(三)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所送參選資料恕不退還,同時為顧及候選人參選資料之保密性,
將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後統一銷 毀,請候選人審慎提供參選資料。

※詳情可參閱附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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